醫院附設勒戒處所委託辦法  ( 93 年 12 月 16 日)
第6條
醫院附設勒戒處所辦理受觀察、勒戒人觀察、勒戒業務所需費用,比照全 民健康保險給付標準支給;全民健康保險未給付者,由法務部、國防部與 醫院協議定之。

前項費用,由附設勒戒處所之醫院檢附相關單據交由受觀察、勒戒人原移 送機關審核後,函報法務部、國防部核撥經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