戒治處遇成效評估辦法  ( 93 年 02 月 24 日)
第7條
心理輔導期處遇成績以生活規律性及輔導課程參與二項核給。

生活規律性之評估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。

輔導課程參與分諮商輔導、體育活動、衛生教育、成癮概念四目核給成績 ,優者五分,良者四分,可者三分,差者二分、劣者一分;四目所得平均 成績三分以上,該項成績為合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