戒治處遇成效評估辦法  ( 93 年 02 月 24 日)
第5條
調適期、心理輔導期及社會適應期之處遇成績,應分別於該期戒治至少滿 四週、十二週及八週後進行評估。

受戒治人各階段處遇成績,應由各管教小組成員依附表 (如附表一、二、 三) 所定各項目核給,由管教小組召集人彙整,並簽註意見,送主管科核 轉所務委員會審核。各階段處遇成績合格並經審核通過者,為各階段處遇 成績評估合格。

前項各階段處遇成績評估皆合格者,應填載於受戒治人各階段處遇成績總 表 (如附表四) ,辦理停止戒治;各階段處遇成績不合格並經審核通過者 ,留該原期重新戒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