戒治處遇成效評估辦法  ( 93 年 02 月 24 日)
第3條
戒治所於受戒治人入所實施階段處遇前,應先詳細調查個人之學經歷、性 行嗜好、身心狀況、家庭背景、宗教信仰、社會關係及其他可供執行戒治 處分參考之資料,以建立其個人檔案。

前項調查期間,不得逾二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