戒治處遇成效評估辦法  ( 93 年 02 月 24 日)
第2條
戒治處遇應依調適期、心理輔導期及社會適應期三階段之不同而對於受戒 治人施予課程,並對於其成效應進行評估。

調適期處遇成績評估結果合格者,進階至心理輔導期;心理輔導期處遇成 績評估結果合格者,進階至社會適應期;社會適應期處遇成績評估結果合 格者,辦理停止強制戒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