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實施辦法  ( 105 年 05 月 31 日)
第9條
前條命令書應送達受監控人,並副知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、防治中心及警 察機關。

觀護人至指定處所裝置或拆除科技監控設備時,得請相關機關(構)派員 協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