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實施辦法  ( 105 年 05 月 31 日)
第8條
檢察官、軍事檢察官為第六條之許可時,應核發執行科技設備監控命令書 (以下簡稱命令書)。

命令書應記載下列事項:

一、受監控人姓名、性別、出生年月日、現住居所、身份證明文件字號。

二、實施科技設備監控之法令依據。

三、裝置科技監控設備之身體部位及處所。

四、實施科技設備監控之期間及時間。

五、應遵守之事項。

六、違反命令之法律效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