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實施辦法  ( 105 年 05 月 31 日)
第7條
地方法院檢察署、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執行科技設備監控,應注意受監控 人之名譽及身體安全,並不得逾必要之程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