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實施辦法  ( 105 年 05 月 31 日)
第5條
為辦理科技設備監控業務,檢察署、軍事法院檢察署得請電信事業主管機 關及電信事業協助提供執行上所需之相關資源,並得委託相關機關(構) 或團體建置監控設備、提供專業技術服務。

前項委託建置設備或提供服務所需費用,除另有約定外,由委託機關支付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