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實施辦法  ( 105 年 05 月 31 日)
第4條
本辦法所指科技設備監控之實施,由檢察官、軍事檢察官指揮執行之。

相關機關為辦理科技設備監控,應備置必要器材及設備,並得視需要設監 控中心及置相關人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