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實施辦法  ( 105 年 05 月 31 日)
第3條
本辦法所稱科技設備監控,係指運用工具或設備系統輔助查證受監控人於 監控時段內是否遵守有關指定居住處所、禁止外出、接近特定場所或對象 等命令,及蒐集其進出監控處所、監控時段內之行蹤紀錄等情形,並藉由 訊號之傳送,通報地方法院檢察署或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