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實施辦法  ( 105 年 05 月 31 日)
第14條
實施科技設備監控期間,觀護人經綜合參考受監控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 實施情形、警察機關查訪紀錄、執行監控之成效及其他相關資料,認無繼 續執行之必要者,得報請檢察官、軍事檢察官許可,停止科技設備監控之 執行。

停止執行後,如經觀護人評估仍有繼續執行之必要者,得報請檢察官、軍 事檢察官許可繼續執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