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實施辦法  ( 105 年 05 月 31 日)
第13條
受監控人於受科技設備監控期間,遇有危及身體、生命、安全或其他之特 殊緊急狀態,致違反第十一條應遵守之事項時,應於狀態發生之日起五日 內,檢附證明文件,以言詞或書面報告觀護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