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實施辦法  ( 105 年 05 月 31 日)
第11條
受監控人應遵守下列事項:

一、依指定之時間、地點接受科技監控設備之裝置、拆除。

二、依指定之時間及處所住居或活動。

三、依觀護人指示,配合科技監控設備之訊號,為必要之行為或反應。

四、不得拒絕觀護人或警察之電話訪談、進入監控處所進行設備檢查、維 修或查訪。

五、不得擅自或故意拆除、損壞、隱匿或阻斷科技監控設備。

六、保持科技監控隨身設備正常運作之電力。

七、不得為其他影響科技設備監控之行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