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採驗尿液實施辦法  ( 105 年 05 月 31 日)
第9條
受採驗人應遵守下列事項:

一、報到時,應接受採尿人員查驗身分。

二、於採尿人員發給之檢體監管紀錄表等相關表格資料之正確欄位簽名。

三、採尿時,不得攜入個人物品。

四、採尿前,應先洗手、烘乾。

五、尿液檢體須達六十毫升。無尿液可供採驗或尿液不足時,應接受採尿 人員每隔三十分鐘提供約二百五十毫升之飲用水,以促進排尿。但採 尿人員提供之總水量,以不超過七百五十毫升為限。

六、有下列情形之一,應重新採尿:

(一)尿液檢體溫度未達攝氏三十二度或超過攝氏三十八度或內有浮懸物 存在或顏色顯有異常者。

(二)其他於採尿人員認有必要,且經觀護人許可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