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採驗尿液實施辦法  ( 105 年 05 月 31 日)
第2條
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有事實可疑為施用毒品時,經觀護人命其接 受採驗尿液者(以下簡稱受採驗人),依本辦法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