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採驗尿液實施辦法  ( 105 年 05 月 31 日)
第14條
地方法院檢察署、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發現盲績效監測檢體判定結果異常 時,除通知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或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外,並應通 知受委託檢驗機關(構)及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處理。

受委託檢驗機關(構)接獲前項通知時,應查明原因,並以書面函復。造 成判定結果異常係因檢驗技術或方法失誤所致者,應全部重新檢驗該批尿 液檢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