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採驗尿液實施辦法  ( 105 年 05 月 31 日)
第10條
採尿人員應全程監控尿液採驗過程,並注意下列事項:

一、尿液檢體應分別裝入二瓶尿液容器,每瓶尿液量須達三十毫升,並由 受採驗人按捺左大拇指指紋封緘。

二、每一尿液檢體應製作檢體監管紀錄表,記載自採集至運送檢驗機關( 構)所經過之各項作業處理程序、時間、人員、目的及尿液檢體之資 訊、重要特殊跡象等,連同尿液檢體(含可疑攙假之尿液檢體),一 併送驗。

三、尿液檢體送驗前應置於攝氏六度以下之冷藏櫃加鎖保管,並隨時檢視 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