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測謊實施辦法  ( 105 年 05 月 31 日)
第7條
地方法院檢察署、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委託測謊時,應檢附下列資料,供 測謊人員或測謊機關(構)參考:

一、受測人之姓名、性別、出生年月日、身分證明文件字號、居住處所、 學歷、職業、身心狀況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。

二、執行保護管束資料。

三、受測人之相關評估、治療資料。

四、其他必要之參考資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