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測謊實施辦法  ( 105 年 05 月 31 日)
第4條
觀護人經綜合保護管束執行情形、矯正機關、性侵害防治中心評估、治療 或警察機關查訪等相關資料,認有對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之加害人實施 測謊之必要者,得報請檢察官、軍事檢察官許可,施以測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