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測謊實施辦法  ( 105 年 05 月 31 日)
第3條
本辦法所稱測謊,指由受過測謊專業及實務訓練,具備專業知識技能之人 員(以下簡稱測謊人員),利用測謊儀器,記錄受測人之生理反應,以判 讀分析受測人之供述是否真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