醫藥研究或訓練用毒品及器具管理辦法  ( 93 年 02 月 24 日)
第8條
保管機關應就每一裁判確定案件所扣押逾一公斤之毒品及器具,按月於該 機關網站公告之,俾供有關機關 (構) 申請領用;各該案件經公告後一個 月內無機關 (構) 申請領用者,依法銷燬之。

尚未裁判確定案件所扣押逾一公斤之毒品及其器具有腐敗、喪失、毀損之 虞或因追查毒品來源地之急迫需要者,得經該案件承辦檢察官或法官書面 同意後,依第三條及第四條之規定申請領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