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處務規程  人事室、會計室及統計室 ( 89 年 05 月 24 日)
第67條
人事室、會計室及統計室人員受檢察長之指揮。

第68條
人事室、會計室及統計室,分別依照法令辦理人事管理、人事查核、歲計 、會計及統計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