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處務規程  資訊室 ( 89 年 05 月 24 日)
第61條
資訊室置主任一人,承檢察長之命,處理資訊室之行政事項,並指揮監督 該室事務。

第62條
資訊室掌理左列事項:

一、本署業務資訊應用軟體之開發、測試及執行事項。

二、資訊教育訓練及進修計畫之研擬及執行事項。

三、關於電子計算機與週邊設備之管理、操作及維護事項。

四、關於系統文件之保管及資料管制事項。

五、關於電子設算機硬體、軟體設備租購之技術輔導及研議事項。

六、關於資訊作業安全維護事項。

七、其他有關資訊處理或長官交辦事項。

第63條
資訊室人員承辦文件,應會請書記官長轉陳檢察長核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