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處務規程  附則 ( 89 年 05 月 24 日)
第69條
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應擬定分層負責明細表,報請所屬高等法院檢察 署轉請法務部核備。

第70條
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