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處務規程  資訊室 ( 100 年 08 月 18 日)
第59條
資訊室置主任一人,承檢察長之命處理資訊室之行政事項,並指揮、監督 該室事務。

第60條
資訊室掌理下列事項:

一、檢察業務資訊系統之推動、協調、發展計畫研議及核轉。

二、檢察業務資訊應用軟體之開發、測試、執行與推廣。

三、對於所屬機關發展資訊作業之輔導。

四、檢察業務資訊系統標準作業規範之研訂。

五、資訊教育訓練及進修計畫之研擬及執行。

六、關於資訊設備與週邊設備之管理、操作及維護。

七、關於刑事案件電子資料之建置、處理、應用及查核。

八、對於所屬機關資訊系統使用之督導及效率查核。

九、關於資訊設備硬體、軟體租購之技術輔導及研議。

十、關於資訊作業安全維護。

十一、其他有關資訊處理或長官交辦事項。

前項各款所列事項,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,由法務部統籌規劃。

第61條
資訊室人員承辦文件,應會請書記官長轉陳檢察長核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