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處務規程  法警 ( 100 年 08 月 18 日)
第64條
法警掌理左列事項:

一、關於訴訟文書之送達、人犯之提押及具保、責付手續之辦理。

二、值庭、拘提、搜索、扣押、調查及通緝犯之查緝。

三、關於值勤、警衛及安全之防護。

四、其他有關法警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