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處務規程
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
( 100 年 08 月 18 日)
第33條
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因檢察長指定辦理左列事項,得酌予減分或停分案件 :
一、業務之檢查。
二、確定案件之審查。
三、人民陳訴事件之處理。
四、法令疑義之研擬。
五、其他重要事務之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