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處務規程  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 ( 100 年 08 月 18 日)
第33條
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因檢察長指定辦理左列事項,得酌予減分或停分案件 :

一、業務之檢查。

二、確定案件之審查。

三、人民陳訴事件之處理。

四、法令疑義之研擬。

五、其他重要事務之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