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處務規程
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
( 100 年 08 月 18 日)
第33-4條
檢察官得對檢察事務官之工作、操行、學識、才能等事項擬議考核與獎懲 意見,送請主任檢察官核轉檢察長。
前項意見應納入評定檢察事務官年終考績之依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