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處務規程  檢察長 ( 100 年 08 月 18 日)
第14條
下列事項由檢察長處理或核定之:

一、年度工作計畫之決定、變更、執行及考核。

二、主任檢察官、檢察官辦案書類之核定。

三、重要行政文稿之核判。

四、檢察官、檢察事務官分組辦事及一般人員配置之核定。

五、上級機關重要行政函令執行之監督考核。

六、人民陳訴事件之處理。

七、所屬職員工作、操行、學識、才能考核監督及任免、獎懲之擬議或核 定。

八、向上級或有關機關建議或報告事項之核定。

九、律師懲戒之移付。

十、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業務之聯繫。

十一、有關觀護業務之督導考核。

十二、檢察官協助國家賠償事件之督導考核。

十三、鄉鎮市調解業務之督導考核。

十四、檢察官參與民事及非訟事件之監督。

十五、其他有關檢察及行政事務之處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