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高法院檢察署處務規程  法警 ( 89 年 05 月 24 日)
第44條
法警受檢察總長之指揮監督,並應服從長官之命令執行職務。

第45條
法警長指揮監督所屬法警辦理有關法警事務。

副法警長襄助法警長執行職務。

第46條
法警掌理左列事項:

一、關於拘提、搜索、扣押、調查及通緝犯之查緝。

二、關於值勤、警衛及安全之防護。

三、其他有關法警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