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高法院檢察署處務規程  書記廳 ( 89 年 05 月 24 日)
第34條
分配案件經檢察總長核定後,承辦紀錄之書記官應即登載於辦案進行簿並 迅將卷證送交配受案件之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核辦。

前項辦案進行簿應於每月終送請檢察官、主任檢察官及檢察總長核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