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高法院檢察署處務規程  書記廳 ( 89 年 05 月 24 日)
第33條
訴訟輔導科掌理左列事項:

一、關於為民服務工作之年度重點項目之研議。

二、關於服務台 (處) 工作之研擬及執行。

三、關於輔導訴訟當事人聲請事項。

四、關於為民服務工作之協調事項。

五、其他有關訴訟輔導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