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高法院檢察署處務規程
書記廳
( 89 年 05 月 24 日)
第33條
訴訟輔導科掌理左列事項:
一、關於為民服務工作之年度重點項目之研議。
二、關於服務台 (處) 工作之研擬及執行。
三、關於輔導訴訟當事人聲請事項。
四、關於為民服務工作之協調事項。
五、其他有關訴訟輔導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