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高法院檢察署處務規程  書記廳 ( 89 年 05 月 24 日)
第29條
文書科掌理左列事項:

一、關於印信之典守。

二、關於文件之收發、分配、繕印及校對。

三、關於行政文稿之撰擬。

四、關於法令之編輯、摘錄、分送、傳觀、通告之分類。

五、關於一般行政會議之籌劃及記錄。

六、其他有關文書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