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 ( 101 年 04 月 30 日)
第9條
卸任機關首長及卸任主管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總目錄,應分別以所屬主管 人員及經管人員編造之財物事務總目錄及清冊,彙總移交,不另彙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