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 ( 101 年 04 月 30 日)
第7條
卸任機關首長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三份,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 點收,加蓋印章,以一份存本機關,一份函復卸任人員,一份函報其上級 機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