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 ( 101 年 04 月 30 日)
第3條
本部直屬各機關首長交代,由本部派員監交。非本部直屬各機關首長交代 ,由各該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派員監交。

前項各機關主管人員交代,由各該機關派員監交。經管人員交代,由各該 機關派員會同該管主管人員監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