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 ( 101 年 04 月 30 日)
第15條
卸任機關首長任內公款收支,及應收應付款項,凡有法令根據而在交代期 間未能清結,應移交新任人員繼續辦理者,新任人員不得藉故拒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