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 ( 101 年 04 月 30 日)
第11條
卸任機關首長移交,主辦會計人員,應將任內收支帳目截至交代日止逐項 結總,並編製各項會計報告,移交新任接收。但卸任機關首長任內,應編 送有關各機關之會計報告,限於法定期限,在交代前無法造報者,應由新 任機關首長督飭主辦會計人員屆時補編,其收支責任,仍由前任負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