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  養成課程 ( 106 年 11 月 29 日)
第12條
司法官養成課程分下列三種:

一、法律課程:

(一)實務課程:以指導研習審判、檢察等有關業務為主。

(二)理論課程:以研討最新法律理論及有關判例解釋為主。

二、輔助課程:以充實與司法相關之學科智識為主。

三、一般課程:以培養司法倫理及高尚情操為主。

前項各類課程之科目,於每期開始前,由本學院編列於課程總表。

第13條
本學院為提高學員研究能力及適應審檢業務之需要,得於輔助課程中開設 外國語文或外國法學課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