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  附則 ( 106 年 11 月 29 日)
第22條
結業學員經分發任用後,應即遵令到職,其不遵令到職或服務未滿三年而 離職者,應返還在本學院期間所領全部津貼及各項補助。但因重大傷病或 其他特殊理由經准予離職者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