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審查成績規則  ( 37 年 07 月 17 日)
第3條
軍法人員聲請審查成績,應開具履歷,陳明擬取得轉任最高法院推事或其 他司法官之資格,檢取最後連續制作之判詞三十份或其他與審判有關之著 作或文稿,連同學歷、經歷及登記合格之證明文件,證明書之印花稅費, 暨最近二寸正面脫帽半身相片四張,呈由中央主管軍法機關分別核轉司法 院或司法行政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