檢察機關保管品帳務處理辦法  ( 81 年 11 月 11 日)
第13條
會計人員經管保管品登記簿應於每月終了結帳一次,並於次月十五日前造 具保管品報告表一式五份,經有關人員核章後,以遞送單陳上級機關二份 ,送財政部、審計部各一份,一份自存。但高等法院檢察署應就該管部分 為統制紀錄,並於次月二十五日前彙報法務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