檢察機關保管品帳務處理辦法  ( 81 年 11 月 11 日)
第12條
贓證物庫經管人員存入、發還或沒收金銀外幣、有價證券及其他貴重物品 ,應依本辦法之規定隨時辦理,並由出納人員按日或按旬就保管品備查簿 登記帳目,予以結算,編具保管品結存表一式三份,送經主辦會計核轉機 關長官核章後,分送會計室、總務科各乙份,一份留出納室存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