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處務規程  ( 100 年 10 月 05 日)
第9條
檢察司掌理事項如下:

一、刑事法規制(訂)定、修正之研擬與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制(訂)定 、修正、適用刑事法規之諮商。

二、大赦、特赦、減刑、復權之法律研擬、審議及發給證明。

三、檢察官調度司法警察、參與民事、非訟事件及犯罪被害人補償事件之 監督。

四、刑事偵查、實行公訴、刑事執行之監督及執行死刑之簽核。

五、檢察制度及檢察人事之興革研究。

六、檢察官出國進修、考察之規劃及執行。

七、各級檢察機關檢察及行政業務之檢查、調查及監督。

八、律師及法醫師法規之制(訂)定、修正、證照審核與律師相關業務之 管理及監督。

九、調查局、司法官訓練所、法醫研究所、廉政署業務聯繫及協調。

十、其他有關檢察行政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