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處務規程  ( 100 年 10 月 05 日)
第4條
參事權責如下:

一、重要法案、法規事務之研擬、會核及審議。

二、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法規研擬制(訂)定、修正、廢止之研議。

三、出席行政院召集之法規審查會議。

四、列席立法院召集之法律案審議會議。

五、其他交辦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