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處務規程
( 100 年 10 月 05 日)
第12條
秘書處掌理事項如下:
一、印信典守及文書、檔案之管理。
二、出納、財務、營繕、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。
三、本部與所屬機關辦公廳、宿舍等不動產之取得及管理配置。
四、本部與所屬機關辦公廳、宿舍新建、擴建、遷建等營繕工程之審查、 協調及督導。
五、本部所屬機關辦公廳、宿舍、檔案、財產、車輛管理之督導考核及工 程施工查核。
六、國會聯絡、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、研擬、執行及管考。
七、工友(含技工、駕駛)之管理。
八、本部災害防救之聯繫及安全防護。
九、不屬其他各司、處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