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處務規程  ( 100 年 10 月 05 日)
第12條
秘書處掌理事項如下:

一、印信典守及文書、檔案之管理。

二、出納、財務、營繕、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。

三、本部與所屬機關辦公廳、宿舍等不動產之取得及管理配置。

四、本部與所屬機關辦公廳、宿舍新建、擴建、遷建等營繕工程之審查、 協調及督導。

五、本部所屬機關辦公廳、宿舍、檔案、財產、車輛管理之督導考核及工 程施工查核。

六、國會聯絡、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、研擬、執行及管考。

七、工友(含技工、駕駛)之管理。

八、本部災害防救之聯繫及安全防護。

九、不屬其他各司、處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