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機關政風機構設置標準  ( 103 年 04 月 18 日)
第13條
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,政風機構名稱為政風處者,內部單位定名為 科;為政風室者,內部單位得定名為科、組、課或股,其名稱應依其職掌 內容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