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機關政風機構設置標準  ( 103 年 04 月 18 日)
第10條
各鄉(鎮、市)公所、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轄區人口二萬五千人以上 者,設政風室;其轄區人口未滿二萬五千人者,得設政風室或置政風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