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組織法  ( 102 年 05 月 22 日)
第1條
法務部為辦理司法人員之培訓業務及犯罪、刑事政策研究,特設法務部司 法官學院(以下簡稱本學院)。

第2條
本學院掌理下列事項:

一、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培訓業務之執行。

二、法務部所屬司法人員之訓練。

三、依法務部核定由本學院舉辦前二款以外人員之培訓。

四、國家犯罪問題與刑事政策之調查、分析及研究。

前項第一款之培訓,由司法院會同考試院及行政院設司法官訓練委員會決 定其訓練方針、訓練計畫及其他有關訓練重要事項,交由本學院執行。

前項訓練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,由最高法院院長擔任召集人,最高法院檢 察署檢察總長擔任副召集人;除召集人、副召集人及本學院院長為當然委 員外,其餘委員由行政院指定二人、司法院及考試院各指定三人,律師、 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各二人擔任之,其中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。委員均為無給職。

第3條
本學院置院長一人,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。

第4條
本學院置主任秘書,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。

第5條
本學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,另以編制表定之。

第6條
本學院為應業務需要,得置研究員、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,其中二分之 一得準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。

第7條
本學院得借調實任司法官擔任院長、主任秘書、教務組組長、學務組組長 、導師職務。其借調應報請司法院或法務部同意後行之。

第8條
本法施行日期,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。